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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良、钱雪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良,钱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沈国良,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钱雪平,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人沈国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雪平支付72560元、诉讼费843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钱雪平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就被执行人钱雪平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沈国良至今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其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1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钱雪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钱雪平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沈国良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钱雪平直接向申请人沈国良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徐本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