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国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进,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志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国进在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城市广场××室的租住房内,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帮助他人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需先通过微信二维码消费再返还消费钱款名义,诱使被害人点击二维码支付,或以收取手续费名义帮忙办理贷款等为由,骗取位于湖北省宜昌市、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象山县、广西省梧州市、四川省广元市、北京市大兴区等地六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2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陈国进使用微信号为“nh35353535”、名称为“新势力专业金融”的微信与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的被害人陈某1联系,以帮助陈某1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谎称办理信用卡额度提升需要信用卡有消费记录,并称如办理不成功可以退款。陈国进通过微信向陈某1发送了三个金额为1000元的微信二维码链接,陈某1点击支付后,发现信用卡额度并未提升,要求陈国进退款。陈国进以系统故障为由,称暂时办理不了退款。次日,陈某1再次要求陈国进退款。陈国进又谎称需要陈某1对已消费的3000元进行确认,遂又将一个金额为2900元的微信二维码发送给陈某1,陈某1点击支付后,陈国进仍称系统故障无法退款,后将陈某1微信拉入黑名单。2.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陈国进使用微信号为“nh35353535”、名称为“新势力专业金融”的微信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被害人罗某通过微信联系,以可以在网上办理秒秒贷为由,谎称办理贷款需要支付手续费。罗某便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分三次分别将200元、200元、100元的金额往陈国进的微信上发送了共计500元的红包。次日陈国进再次让罗某支付1000元未果。3.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陈国进使用微信号为“nh35353535”、名称为“新势力专业金融”的微信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的被害人余某联系,谎称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但需要信用卡有消费记录,并称如办理不成功可以退款。陈国进通过微信发送给余某一个微信二维码,当日余某两次点击二维码,分别支付2520元、2520元;10月7日,余某再点击一次支付2500元。这时,陈国进又谎称需当日内消费三次,要求余某再支付两次。10月8日,余某再次支付两笔各1780元。4.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陈国进使用微信号为“nh35353535”、名称为“新势力专业金融”的微信与位于广西省梧州市的被害人黄某联系,谎称可以帮助黄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但需要信用卡有消费记录,如果办理不成,可以退款。陈国进发给黄某一个金额1010元的微信二维码链接。黄某点击支付后,信用卡额度并未提升。陈国进又称是因为消费额度不够,要求黄某继续支付。当日,黄某又支付一笔480元。10月7日,黄某点击陈国进发送的微信二维码支付1400元;当日又支付一笔560元。10月8日,黄某再次点击陈国进发送的微信二维码支付780元。5.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国进使用微信号为“nh35353535”、名称为“新势力专业金融”的微信与位于四川省广元市的被害人熊某联系,谎称可以帮助熊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但需要信用卡有消费记录,如果办理不成,可以退款。陈国进将一个金额300元的微信二维码链接发给熊某。熊某点击微信二维码支付300元。6.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国进使用微信号为“nh35353535”、名称为“新势力专业金融”的微信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被害人毛某联系,谎称可以帮助毛某申请一笔2万元的财智金,需点击二维码制造虚假的信用卡有消费记录。为了让毛某相信,陈国进将自己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的地址,以微信位置的方式发送给毛某。毛某信以为真。陈国进便将一个金额为1400元的微信二维码链接发送给毛某。因为毛某的信用卡可用透支额度不到1400元,此次交易未成功。陈国进又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的方式,得知毛某信用卡的透支余额为1250元。于是,又将一个1240元的微信二维码链接发送给毛某,毛某点击支付1240元后,陈国进将毛某微信拉入黑名单。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银行交易明细、报案材料,退赃说明、证人饶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罗某、黄某等人的陈述,辨认、提取笔录,电子证据和搜查视频,身份信息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进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进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廖健薇人民陪审员 吕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