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廖春发、刘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发,刘海生,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廖春发,男,1949年4月出生,汉族,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海生,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瑛,女,汉族,1964年3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春发与被执行人刘海生、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生、徐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海生、徐瑛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