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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新民与王虎、朱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民,王虎,朱家成,李玉兰,王红军,朱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304号原告:陈新民,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峰,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成,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玉兰,女,汉族,1960年4月16日出生,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朱家成之妻。被告:王红军,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朱凤梅,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民与被告王虎、朱家成、李玉兰、王红军、朱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家成、李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民撤回对被告朱家成、李玉兰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小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