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正文,李金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文,女,200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理人王志华,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正文之父。委托代理人高扬、胡洪强,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玉,男,1976年9月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简称浙商财险河南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正文、李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浙商财险河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浙商财险河南公司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浙商财险河南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