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字第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伦与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伦,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字第4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伦,男,1968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桥南韩庄子195号。负责人:王志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伦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张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华审判员 李蔚林审判员 曹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