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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志民与庄华保、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民,庄华保,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009号申请人:张志民,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贵,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华保,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罗燕,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张志民诉被申请人庄华保、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庄华保、罗燕安置在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的房屋在28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志民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沿河小区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庄华保、罗燕安置在芜湖市镜湖区东方龙城的房屋在2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查封申请人张志民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沿河小区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秦山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