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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朗诉吕文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朗,吕文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623民初1330号原告:林朗,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吕文清,女,193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林朗诉被告吕文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朗撤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林朗负担。审判员  黎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子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