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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光英、沂南县依汶镇孙隆村二组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英,沂南县依汶镇孙隆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依汶镇孙隆村二组,住所地沂南县依汶镇孙隆村。申请执行人杨光英与被执行人沂南县依汶镇孙隆村二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