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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妹莲、陈翠绒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妹莲,陈翠绒,翁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周妹莲,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陈翠绒,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翁兆海,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499号周妹莲与陈翠绒、翁兆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妹莲与被执行人陈翠绒、翁兆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于2017年6月底付清,现因被执行人履行期限未到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妹莲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