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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东泉与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泉,苏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098号原告:王东泉,男,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住宁津县。被告:苏建平,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原告王东泉诉被告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东泉负担。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