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晁有铎与田锦龙、罗永林、马仲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有铎,田锦龙,马仲福,罗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晁有铎,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田锦龙,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仲福,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罗永林,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晁有铎申请执行田锦龙、罗永林、马仲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锦龙、罗永林、马仲福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禹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