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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伟与柴根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柴根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687号原告:梁伟,男,1968年11月0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柴根山,男,约58岁,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诉被告柴根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梁伟负担。审判员 邢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汝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