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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徐根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徐根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36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法定代表人:周建萍,该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徐根福,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徐根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建萍系该院人民陪审员,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引起当事人误解,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2777号《关于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徐根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以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建萍系该院人民陪审员为由,提请我院回避该案的审理。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不宜由吴中法院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李抒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