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张德海、郑长顺、李宝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张德海,郑长顺,李宝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地址: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吕占东,行长。被执行人:张德海,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北岗乡北岗村。身份证号:230422198108111116。被执行人:郑长顺,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北岗乡北岗村。身份证号:230422195808121119。被执行人:李宝君,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北岗乡北岗村。身份证号:230422197112181112。被执行人:XX,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北岗乡北岗村。身份证号:230422197107211110。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海、郑长顺、李宝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