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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2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广宁县顺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广宁县顺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王斌,苏静,黄育成,陈钦全,龙广华,梁惠娟,梁文静,梁永文,龙丽玲,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757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85号。负责人:梅元比。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志,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益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宁县顺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本策村委江头村(旧邮政大楼)。法定代表人:王斌。被告:王斌,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告:苏静,女,1973年4月2曰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告:黄育成,女,1970年6月21曰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钦全,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龙广华,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梁惠娟,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梁文静,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告:梁永文,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龙丽玲,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车背洞聚宝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被告广宁县顺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王斌、苏静、黄育成、陈钦全、龙广华、梁惠娟、梁文静、梁永文、龙丽玲、广宁县君州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2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7243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361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延平审 判 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绮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