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阜康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阜康文化有限公司,万裕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阜康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志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裕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毓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阜康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阜康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99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裕文化有限公司已将案款转入申请人西安阜康文化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申请人西安阜康文化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596号执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