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105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56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12,311.25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