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吕书范与吴东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书范,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吕书范,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东,男,汉族,1983年0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书范与被执行人吴东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东主动交纳执行款5300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7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建新审 判 员 王建平代理审判员 韩继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