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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3350宋凤志与祁秋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志,祁秋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350号原告:宋凤志,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奋永,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宿城区。系原告哥哥。被告:祁秋林,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宋凤志诉被告祁秋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宋凤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凤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