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837、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军营、王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营,王振华,陈剑,邵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837、1838号申请人:王军营,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市中区。申请人:王振华,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陈剑,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邵明,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市中区。申请人王军营、王振华与被申请人陈剑、邵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扣押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