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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云珍、杜加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云珍,杜加久,应南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珍,女,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加久,男,汉族,1955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应南平,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吴云珍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4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云珍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而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位于宁夏××金凤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银川市××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或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约定,对本协议的履行若产生纠纷,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