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守平与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村民委员会、李德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平,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村村民委员会,李德全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248号原告:黄守平,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组,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法定代表人邵殿臣,村主任兼村书记。被告:李德全,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组,住通化县。原告黄守平诉被告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村民委员会、李德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林权承包合同书;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非法占用原告承包经营的林地9.68亩多地,其中坟地5亩,参后还林地2.68亩,小块地2亩;并将林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80年秋分到村区内西北天后旺七组的自留山场60亩,在1982年县政府颁发自留山证。1988年被告李德全未征得原告同意私自占有原告林地5亩建坟场,2008年二被告趁原告不在时签订了林权承包合同书将李德全非法占有原告林地划分给被告李德全并将原告的山场开小块地2亩和参后还林地2.68亩也承包给了被告李德全,原告得知后多次与二被告交涉此事,二被告都以各种借口搪塞,李德全不仅非法占有原告的土地并且毁坏原告的2.68亩参后还林1米多高500余棵落叶松幼树,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后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也未能解决,多次上访也没有实际解决方案,无奈之下诉状法院,望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守平与李德全争议的林权及林地权属不清,双方争议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现黄守平已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该争议,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守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已缓交、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芹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