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辽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催22号申请人辽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景堂,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辽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8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677463,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人为恩施自治州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丹东黄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12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郭发增审判员 胡晓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