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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孟召伟与徐州鲲鹏车业有限公司、王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伟,徐州鲲鹏车业有限公司,王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258号之一原告:孟召伟,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鲲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关口村。法定代表人:王琨,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琨,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召伟诉被告徐州鲲鹏车业有限公司、王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已减半收取86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780元,由原告孟召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书成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