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卫、江志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卫,江志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75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卫,男,1945年1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志贞,女,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江卫、江志贞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卫、江志贞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对陈建英提起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江卫、江志贞诉陈建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认为,周音生前曾经有过的存款及其去向问题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故对江卫、江志贞在该案中的有关继承的诉讼请求未能支持。因事实上周音生前一直单独和陈建英共同生活,周音去世后上诉人也未发现周音另有存款或现金遗留,江卫、江志贞认为上述巨款只能被陈建英侵占,故以周音子女的身份起诉要求陈建英返还财产,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因继承案件中溧阳法院是以周音生前曾经有过的存款及其去向问题不属于继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所以,上诉人另行对陈建英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母亲的财产完全应当属于非继承案件的受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不是重复诉讼,溧阳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曾经就继承案件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该院就我们的申请进行过审查,但该院从来没有对继承案件进行过再审,原裁定杜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的认定,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也根本不构成不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的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周音子女的身份要求陈建英返还财产的诉求必然涉及继承,上诉人也曾于2014年8月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陈建英、江洪涛继承纠纷案件,已有生效判决,现上诉人再次提出相同的诉讼事项,构成重复诉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恽妍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