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饶桂香与杨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桂香,杨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911号原告:饶桂香,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代理人:田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园,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桂香与被告杨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桂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