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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叶宏斌、马琼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宏斌,马琼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叶宏斌,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马琼辉,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本院在执行叶宏斌与马琼辉责令退赔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10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