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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封贞容与霍仁沛婚姻家庭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贞容,霍仁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封贞容,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霍仁沛,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贞容与被执行人霍仁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654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