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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特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刘永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特14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王如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中,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永盛,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627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王丰伦审 判 员 杨志东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卫丰书 记 员 王铎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