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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爱桃、赵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桃,赵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爱桃,女,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赵智强,男,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张爱桃与赵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等6,396.11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因此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交付拘留所执行时,拘留所以被执行人赵智强因严重病情,不适合收押为由建议本院停止执行拘留。为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赵智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等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智强的银行存款1,700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