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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志国、固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国,固安县人民政府,廊坊市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独流三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国等42人(名单及基本信息附后)。诉讼代表人李志国,男,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诉讼代表人高喜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莲,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辉云,县长。原审第三人廊坊市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独流三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藉自友,村长。委托代理人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轶苏,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国等42人因固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固安县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2011年第九批次、2012年第一批次、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申请。河北省人民政府2012年1月9日作出了冀政转征函(2012)121号《关于固安县2011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共计27.9999公顷,2012年2月24日作出冀政转征函(2012)372号《关于固安县2012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共计29.7331公顷,2013年12月10日作出了冀政转征函(2013)1060号《关于固安县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共计13.3332公顷,本案涉案土地为上述转为国有土地的其中一部分。固安县人民政府收到上述批复后,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制作了与涉案土地有关的(2012)03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12年3月21日制作了与涉案土地有关的(2012)10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13年12月30日制作了与涉案土地有关的《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并在作出上述公告的当日,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在李志国等42人所在村委会大门上予以张贴。后固安县人民政府委托廊坊市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独流三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独流三排村委会”)负责办理土地补偿事宜。独流三排村委会与李志国等42人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和《村民安置补助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固安县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2)121号《关于固安县2011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2)372号《关于固安县2012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冀政转征函(2013)1060号《关于固安县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将转为国有的土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作了与涉案土地有关的(2012)03号、(2012)10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并予以张贴公告。又委托独流三排村委会与李志国等42人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等事宜且已履行完毕。固安县人民政府征收李志国等42人土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志国等42人请求判决固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其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志国等42人的诉讼请求。李志国等42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上诉人与独流三排村委会签订的《安置补助协议》,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补助协议》是土地全部被流转给独流三排村委会后,给予上诉人的生活补贴、合作医疗以及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待遇补助金。二、上诉人与独流三排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不是《征地补偿协议》,独流三排村委会未将该协议项下的相关款项支付给上诉人。三、依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固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两公告、一登记”义务。依法由市、县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公告可以随时张贴并进行拍照,不足以证明固安县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张贴公告义务。四、固安县人民政府所出示公告中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固安县人民政府的《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没有相关内容。五、固安县人民政府存在“少批多征”。一审法院未实际考察现场,错误认定上诉人所诉土地全部包含在固安县人民政府所提交的批复和公告范围内。被上诉人固安县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独流三排村委会参加诉讼称,本案涉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一审判决驳回李志国等42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主要理由: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对本案涉案土地作出征收批复后,固安县人民政府制作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依法进行了张贴,履行了公告程序,其征收行为合法。二、李志国等42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独流三排村委会与李志国等42人分别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及《安置补助协议》,从协议的内容、补偿的标准以及地块位置均能看出是因涉案土地征收而支付的补偿。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志国等42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固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其1137.526亩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撤销该征收行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除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外,还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多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如对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单独以某一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作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李志国等42人笼统以固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固安县人民政府征收李志国等42人的土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志国等42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行初5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李志国等42人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锦霞审判员  邱振刚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简 毅上诉人名单及基本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国,男,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喜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荣,女,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景书江,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艳,女,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英,女,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男,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泽,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海,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功,男,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男,汉族,1959年9月4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祥,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伯华,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伯增,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柱,男,汉族,1948年12月5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祥,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杰,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宇,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江,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新,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素玲,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杰,男,汉族,1936年7月5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寿,男,汉族,1948年10月8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素池,男,汉族,1956年6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功,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伯桥,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喜军,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生,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庆余,男,汉族,1931年9月29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纪万年,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伯华,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民,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奎,男,汉族,1945年6月26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槐,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丰,男,汉族,1945年6月18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家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海,男,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江,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江,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峰,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信,男,汉族,1951年9月29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林,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勋,男,汉族,1948年8月14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独流三排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