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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索某1、王现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1,王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索某1,女,200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法定代理人:索某2(原告父亲),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王现昌,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现昌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