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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永超与柯法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超,柯法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610号原告:黄永超,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柯法清,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黄永超与柯法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永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永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黄永超负担。审 判 长  郑 宇人民陪审员  刘楠楠人民陪审员  陈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