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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执复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艾良平、江西省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良平,江西省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执复41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艾良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异议人)江西省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滨湖大道世纪名城1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421600-0。法定代表人汪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雪艳,女,汉族,1977年1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汪建平,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复议申请人艾良平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执异1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艾良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艾良平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复议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艾良平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伟审 判 员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汤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尹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