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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红英与被执行人陈光路、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英,陈光路,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马红英,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光路,男,1966年1月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86794-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报恩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路,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马红英与被执行人陈光路、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88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光路、重庆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红英于2017-01-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陈光路银行开户账户在另案依法进行冻结,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该房屋目前存在向第三人抵押和另案首轮查封,该房产不宜在本案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目前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4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