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诚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田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诚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619号原告:青铜峡市诚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邵刚镇甘城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2508598-0。法定代表人:丁某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乙,男,1970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青铜峡市青镇余桥村7队,系丁某甲父亲,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青铜峡市诚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诚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青铜峡市诚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青铜峡市诚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380元。审 判 长 魏丽波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姬顺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元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