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麻乃、马艾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乃,马艾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麻乃,男,回族,生于1989年3月18日,甘肃省临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9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马艾卜,男,东乡族,生于1982年5月7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住东乡族自治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9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受雇于贩毒上线(未抓获,信息不详),采用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隐蔽地点放置毒品海洛因后,将放置毒品海洛因的地点用手机短信告知毒品上线的方式,协助毒品上线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2.14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先后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一楼男厕所、定西市安定区交通南路249号新源煤场门口的砖下面等地放置毒品海洛因后,将放置毒品海洛因的地点用手机短信告知毒品上线,毒品上线据此向牛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3小包计1.5克。2、2016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先后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三楼男厕所、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正立集团前的马路边上等地放置毒品海洛因后,将放置毒品海洛因的地点用手机短信告知毒品上线,毒品上线据此向谢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四次4小包计2克。3、2016年12月3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先后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男厕所、定西市安定区东门口一宾馆门前的砖下面、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一路牌下面的砖下面等地放置毒品海洛因后,将放置毒品海洛因的地点用手机短信告知毒品上线,毒品上线据此向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五次5小包计2.5克。另查明,2016年12月11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马麻乃处查获VIVO牌手机一部,根据该手机中未发出的短信内容,从定西市安定区南苑小区1号楼3单元321电线箱内、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314号门牌前砖块下面、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322-2号门牌前小路口右边大石头底下、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32-3号门牌前水泥砖底下查获马麻乃、马艾卜放置的用于给他人贩卖的毒品海洛因5小包计4.42克,并于当日从马麻乃、马艾卜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117号的租住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7小包计1.7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查获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视频截图,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短信提取照片,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短信详单列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江苏省句容监狱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伙同一起,协助毒品上线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2.14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麻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受他人雇佣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在参与的毒品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麻乃、马艾卜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麻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马艾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麻乃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被告人马艾卜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罚金均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钥匙,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石 秀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