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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红与潘路军、韩运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潘路军,韩运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621号原告李红,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潘路军,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韩运花,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路军、韩运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对被告潘路军、韩运花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