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红与潘路军、韩运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潘路军,韩运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621号原告李红,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潘路军,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韩运花,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路军、韩运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对被告潘路军、韩运花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