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俊军、周星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俊军,周星,周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3刑初16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俊军,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址。2016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谢三军,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星,男,汉族,1995年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址。2016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2017年1月6日因病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周星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周星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志浩,男,汉族,1994年7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址。2016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俊军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星、周志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亚明、张勉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俊军及其辩护人谢三军、被告人周星及其辩护人陈艳霞、被告人周志浩及其辩护人甘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6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酒吧内参与殴打李某1、余某,致李某1轻伤二级、余某轻微伤。2016年7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酒吧内无故打砸酒吧里的吧桌、显示屏、DJ台等设备,造成该酒吧财物损失价值33128元。2015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汪俊军参与刘某2朝(已判刑)等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金城宾馆附近殴打陈某1。法医鉴定,陈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随意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物损失331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俊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俊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汪俊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判处被告人周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志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汪俊军、周志浩否认参与殴打李某1、余某。被告人周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意见。被告人汪俊军的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俊军参与殴打李某1、余某的证据不足。汪俊军未供述殴打了李某1、余某,同案人、被害人未证实汪俊军参与殴打了李某1、余某,证人汪某1根据监控录像看见汪俊军、周志浩等一伙人一边追一边打李某1,李某1倒在锦泰酒店门口地上被一伙人围着殴打,亦未证明汪俊军实施了殴打李某1的行为,“一伙人一边追一边打”不能确认汪俊军参与了殴打。监控录像未遵照法定程序收集、提取,汪某1根据监控录像看到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汪俊军与周星等人在一起玩就主观臆断汪俊参与殴打了李某1、余某。2.指控被告人汪俊军致陈某1重伤的证据不足。其一,刘某2朝殴打陈某1两次后才打电话给汪俊军,汪俊军参与第三次殴打陈某1仅有汪俊军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二,汪俊军对陈某1第一次、第二次被殴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陈某1的重伤系第二次殴打形成的可能性最大。3.被告人汪俊军损坏皇后酒吧财物33128元系多人所为,事件由他人引发,汪俊军跟着他人砸东西,未起带头作用。汪俊军等人赔偿皇后酒吧经济损失6万元,汪俊军个人承担4万元,以最大诚意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汪俊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星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周星2016年4月3日在皇后酒吧挑起事端,但事后周星怕事情闹大转而劝架,未殴打李某1、余某,周星的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周星一个人全额赔偿了李某1、余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周星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志浩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周志浩参与殴打李某1、余某,致李某1轻伤、余某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没有证据证明周志浩参与殴打了李某1、余某,相反,周志浩拦阻他人继续殴打李某1、余某,周志浩未帮助周星等人致伤李某1、余某。其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周志浩未殴打李某1、余某,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周志浩在皇后酒吧打砸东西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周志浩坦白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周志浩与皇后酒吧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周志浩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10余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娱乐会所喝酒,周星以李某1跳舞用手指了自己为由与李某1发生纠纷,李某1见周星的同伴跑来帮忙就往酒吧外面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周星的同伴打倒两次,余某在制止殴打和保护李某1的过程中被打伤。周星有制止同伴殴打李某1的行为,汪俊军、周志浩在周星等人后面追。法医鉴定,李某1外伤性第三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头皮下血肿、右上中切牙冠骨折,全身多处轻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头部、躯干部及上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5月5日,经天城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周星一次性赔偿李某1、余某各项经济损失42000元,李某1、余某放弃追究周星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崇阳县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周星与李某1、余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3.证人汪某1的证言,我在皇后酒吧工作,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经常到酒吧消费,我认识他们。通过皇后酒吧视频录像可以看出,2016年4月3日23时40分,被告人周星与李某1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酒吧发生矛盾,酒吧保安去劝架,李某1见对方人多就往外跑,陈某3第一个追上去拉倒李某1,陈某4峰持啤酒瓶殴打倒在地上的李某1,周星可能怕事情闹大去拉陈某3、陈某4峰,李某1趁机爬起来又往外面跑,与周星一伙的汪俊军、周志浩等一伙人一起追到门外,一边追一边打李某1,在锦泰酒店门口李某1被一伙人打倒后围着殴打。我过去劝架,但拉不开。余某趴在李某1身上大声喊叫,叫他们一伙人不要打了,余某也被打了几下。4.证人汪某2的证言,2016年4月3日21时许,我、李某1、余某、曾某等六、七个人在皇后酒吧喝酒,23时许,李某1、余某到舞台上跳舞,一个男子拿着一个酒瓶指着李某1、余某他们,一名保安将这名男子拉住,李某1、余某见对方要生事就下了舞台。不久,刚拿酒瓶的男子将酒瓶扔向我们卡座,四名保安将这名男子围住,李某1往外面跑,一伙男子在后面追,我将小孩交给朋友照顾后跟出去,发现李某1倒在出酒吧门口右拐弯处,有的用脚踢,有的持酒瓶打,我和酒吧工作人员将对方劝开,余某将李某1扶起来,这时对方一名男子右手受伤出流,说是李某1造成的,一伙人又继续打李某1,场面更加混乱,余某就撑在地上护着李某1头部并大声喊叫,对方一伙男子才停手。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6年4月3日21时许,我、余某、刘某3等人在皇后酒吧喝酒,23时许,一名男子无故指着我们骂,酒吧的保安过来劝架,不一会,这名男子带着10几名男子过来打我们,我见他们人多就往外跑,在酒吧前门右拐弯处,一伙人将我打倒在地上,有人不停踢我,余某把我拉起来,对方一伙人继续打我,又将我打倒在地上,余某趴在我身上挡着,之后我失去了知觉,接着被送往医院治疗。6.被害人余某的陈述,2016年4月3日21时许,我和同学李某1、汪某2、曾某等六、七个人在皇后酒吧喝酒,23时许,我、李某1、曾某在舞台上跳舞,当时有一名男子也来到舞台上跳舞,样子很不友好,我们几个人就下了舞台。没多久,我们的卡座发生打斗,一伙人打李某1,我去拉架被一短发男子推倒在地上,李某1往外跑,对方一伙人跟着追,在酒吧前门右拐弯处,李某1被打倒在地上,有的用脚踢,有的持酒瓶打,我连忙撑在地上保护李某1头部,对方继续殴打,我也被打伤,我大声喊叫,对方一伙男子才住手离开,我们将李某1送到医院治疗。7.同案人陈某3的供述,2016年4月3日23时许,我和周星等人在皇后酒吧大厅里喝酒,我们喝得差不多的时候,周星过来说有个崽在那边把我撞了一下,于是我们一齐过去,我拿一个酒瓶扔过去砸对方但没有砸到,对方见我们人多就往大门那边跑,我拉住对方朝他打了几拳,踢了几脚,因我喝多了酒拉着对方一起摔倒了,对方先爬起来打开门跑掉了,我起来跟着人群到锦泰酒店那边,看见那男子躺在地上,周星喊走,我就跟着一起离开了。很多和周星一起过来的人动手打了,周星在吧台那里动手打了,周志浩自己说他动手打了,我没看见汪俊军是否动手打了。8.被告人汪俊军的供述,2016年4月3日23时许,我、周星、周志浩、陈某3等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酒吧喝酒玩耍,周星与一个30多岁的男子发生冲突,我看到陈某3、周星跑出去追打那个男子,我也跟着出去,我们一伙人在景泰酒店门口追上那个男子,我们中有几个人上前动手打他。9.被告人周星的供述,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我、陈某3等10几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酒吧喝酒,我喝多了酒,在舞台上跳舞与李某1发生纠纷,李某1一起的女子出面劝解被我摔倒,保安过来将我们分开,陈某3等人从旁边冲过去追李某1,李某1往酒吧门口跑,在酒吧前门右转弯处陈某3等人对李某1拳打脚踢,我怕打出事就拦着他们不要打,李某1接着往外跑,陈某3等人又追上去对李某1一顿毒打,我又跑上去拦住他们,同李某1一起的女子也拦着他们喊不要打了。我没有打李某1,我只和李某1争吵几句扯起了这个祸。10.被告人周志浩的供述,2016年4月3日23时许,我和汪俊军、周星、陈某3等人在皇后酒吧里喝酒,周星与另外一个卡座的人吵起来,汪俊军、陈某3他们几个就过去,对方见有人过去就开始跑,周星、汪俊军、陈某3几个就追出去,我走出酒吧的时候那个男的已经被打倒躺在地上,一个女的在边上抱着那个男的,周星和陈某3还想冲上去打,我就拦住他们别打了,接着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我们就离开了。二、2016年7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10余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娱乐会所喝酒,被告等人以酒吧服务员态度不好为由,打砸酒吧里的吧桌、显示屏、DJ台等设备,造成该酒吧财物损失共计价值33128元。审理中,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一次性赔偿皇后娱乐会所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皇后娱乐会所王某等人对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崇阳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娱乐会所被损坏物品照片、崇阳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16年7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娱乐会所损坏财物价格33128元。2.崇阳县皇后娱乐会所王某等人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一次性赔偿崇阳县皇后娱乐会所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皇后娱乐会所王某等人对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谅解。3.证人邢某的证言,2016年7月23日0时许,我在皇后酒吧DJ台上班,突然一个啤酒瓶从我右肩飞过,酒水洒到碟机混音台上,接着又一个啤酒瓶砸来,酒水洒到我身上和碟机混音台上,我抬头一看发现一帮人拿着大扎壶、啤酒瓶、烟灰缸朝我工作的DJ台上砸,同时砸台桌,场面混乱,砸了约3分钟。4.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6年7月22日21时许,一伙人到魔蝎座卡座消费,22时许,又有一伙人到射手座卡座消费,这两个卡座连在一起,两桌有20来人,相互在一起喝酒。23日0时许,魔蝎座里的人陆续离开,我喊住其中一个人问谁买单,魔蝎座消费1293元,他说有人买单,并对门外一个20多岁的男子说服务员要求买单,那个被喊住的男子冲到我面前,语气很凶的说还怕跑了钱,像是要打人,我就回酒吧了。过了几分钟,射手座的人无故开始摔酒瓶,打砸酒吧里的东西。我上楼避让后下来,酒吧被砸得一片狼藉,座椅被掀翻、东西被砸烂、瓶渣遍地。5.证人谭某的证言,2016年7月23日0时20分左右,我在皇后酒吧里巡查,看见汪俊军持啤酒瓶乱砸,我把DJ台上的演员们护送至进酒吧正门口时,汪俊军带着十几人越过酒吧护拦抓住我胸前的衣服,用拳头抵我,开始把酒桌推倒,酒桌上的台灯、玻璃果盘等物品被摔在地上,到DJ台附近拿台灯掷向LED电子屏幕,把LED屏幕打烂,还对我们保安说是不是不服,在酒吧大厅前台对程经理说,酒吧内的东西都是他摔坏的,有什么事就找他,看你们谁还敢“翻闲”,最后,汪俊军带着10几人走了。汪俊军他们一伙人基本上都动手打砸了酒吧内的酒桌、台灯、果盘、LED显示屏等物品,我只认识汪俊军。6.证人吴某的证言,2016年7月23日0时10分左右,我看见射手座的客人汪俊军在砸酒瓶,我过去问什么事,汪俊军一副喝醉酒的样子说,你们这里的服务员烫了他的手,是不是对他有意见,我说服务员不可能得罪你,可能是误会了,他没说什么,我就离开了。大约10分钟,一个比较胖的男子从外面进来和汪俊军说了几句话,接着这个较胖的男子在卡座里砸酒瓶,随即汪俊军也开始砸瓶。接着他们一伙七、八个人到舞池里四处砸,舞台上的屏幕被砸烂,碟机被酒水损坏,多张桌子被掀翻损坏,桌子上的酒杯、水果盘、台灯、烟灰缸等物品被摔坏砸烂,消费的顾客散场离开,几个保安不敢阻止他们。7.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皇后娱乐会所主要经营酒吧和KTV,我是皇后娱乐会所股东之一,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于2016年7月23日0时许打砸皇后酒吧,我通过观看视频认出打砸酒吧的肇事者,为头的是汪俊军,动手打砸的有周星、周志浩、“波鸡”及“波鸡”的女朋友芳芳等人。损坏的财物有酒吧舞台大屏幕、中央LED柱灯、DJ台两台打碟机、一台混音台、一台光速灯、七张吧桌等大件,烟灰缸、玻璃杯、调酒器、分酒器、大中果盘、骰子罐等小件有几十上百件,直接经济损失估计10万余元。8.被告人汪俊军的供述,2017年7月22日21时许,我、周星、周志浩、黄某2等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酒吧射手座喝酒,喝到23日0时许,黄某2喝多了酒与服务员吵起来,说服务员态度不好,接着他拿起瓶啤酒摔在座位旁边,我也喝多了酒,拿起一瓶啤酒摔在地上,到酒吧中间掀翻舞台旁边的两张散台,将散台的大理石桌面、果盘摔烂了,朝DJ台方向扔了两个酒瓶,之后,我在最前面走出酒吧,周星、周志浩等人随着我走出酒吧。9.被告人周星的供述,2017年7月22日晚,我和几个女性朋友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酒吧喝酒,听说汪俊军一伙人在二楼KTV包厢唱歌。我到二楼看见汪俊军、周志浩、“渊鸡”、“波鸡”和几个女生在包厢里唱歌喝酒,我和他们打个照面回到一楼酒吧,不到10分钟,汪俊军等人下来了,在酒吧门口的正对面开了一个卡座,我到他们卡座喝酒时听见“渊鸡”说酒吧服务员的态度不好,我说这看不完,并把手里的啤酒瓶垂直扔下去,汪俊军、“渊鸡”也开始往酒吧的舞台上扔酒瓶,后来周志浩、“波鸡”开始把桌上的啤酒瓶往舞台上扔,我看见汪俊军、周志浩等人在酒吧里随意乱砸几分钟。10.被告人周志浩的供述,2017年7月22日晚,我和汪俊军在“波鸡”家吃饭,之后到皇后KTV喝酒唱歌,周星到我们包厢里来敬酒,酒喝得差不多的时候,汪俊军他们去楼下酒吧,我把包厢的账结了跟汪俊军一起在周星他们的卡座里喝酒,后来,过来喝酒的人越来越多,我又在旁边开了一个卡座,我、汪俊军、周星、渊鸡等人就在新开的卡座里喝酒,过了一阵,不知为什么周星把酒桌上的酒瓶扔在地上,然后汪俊军他们拿着酒瓶往舞台那边走,我手上也拿个掷骰子的杯子,汪俊军把手里的酒瓶往吧台那边砸,我也拿杯子往DJ台那边扔,我们扔酒瓶、掀桌子搞了一阵后就离开了。三、2015年10月16日17时许,刘某2朝(已判刑)因其母亲丁某与陈某1发生纠纷,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程某家的棋牌室徒手殴打陈某1,陈某1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刘某2朝,刘某2朝被追逃100余米后停下来与陈某1搏斗,陈某1被刘某2朝摔倒后用酱油瓶打伤,刘某2朝被陈某1用刀划伤腹部。刘某2朝见腹部被陈某1用刀划伤,伙同他人把陈某1押至程家巷进口处,并打电话给汪俊军,汪俊军接听电话后伙同他人来到现场,并与刘某2朝等人一起对陈某1拳打脚踢。法医鉴定,陈某1主要损伤为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行开颅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汪俊军左腰部5.5cm皮肤裂创,腹部2.5cm皮肤裂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伍级+)。2016年5月29日,刘某2朝等人与陈某1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由刘某2朝等人一次性赔偿陈某1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陈某1对刘某2朝等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汪俊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伍级+)。2.和解协议书,证明刘某2朝等人与陈某1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由刘某2朝等人一次性赔偿陈某1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陈某1对刘某2朝等人谅解。3.证人彭某、黄某1、程某、汪某3、汪某4、石某、丁某、刘某1的证言,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陈某1被刘某2朝殴打三次。第一次刘某2朝徒手殴打陈某1被旁人拉开;第二次陈某1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刘某2朝,刘某2朝被追逃百余米后与陈某1搏斗,陈某1被刘某2朝摔倒和用酱油瓶打伤,刘某2朝被陈某1用刀划伤腹部;第三次刘某2朝等人伙同后面来的人对陈某1拳打脚踢。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5年10月16日17时许,我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金城宾馆附近一麻将室与丁某打麻将时发生口角,丁某的儿子刘某2朝用拳头打了我几下,我拿一把菜刀追刘某2朝至程家巷进口处,刘某2朝把我的菜刀夺掉后猛打我,之后刘某2朝又叫来很多人猛打我。5.同案人刘某2朝的供述,2015年10月16日16时许,我妈丁某与陈某1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金城宾馆附近一麻将室打麻将时发生纠纷,我用拳头打陈某1头、面部几下,用脚踢他腹部几脚。几分钟后,陈某1拿一把菜刀来砍我,我被追一百多米后干脆站着不动,陈某1右手持刀砍我第一下被我避开,第二下被我用左手抓住他右手,在夺刀过程中我的腹部被菜刀划了两下,我就将他掀翻在地,背靠地面朝上,我左手按住他拿菜刀的右手,顺手拿一个酱油瓶在他头部打了一下,瓶打碎了,我又用拳头在他脸部打了几拳,用脚踩了他头部两脚。这时我老庚黄子为和另外一个男子来了,黄子为见陈某1用刀砍我,就将陈某1的手反在身后把面贴在程家巷进口处的墙上,用脚在他背后踢了一脚。之后公安民警来了,将我和陈某1一起带到天城派出所。6.同案人汪某5的供述,2015年10月16日17时许,我跟“陈某5”、“浩子”、“沙子”经过金城宾馆附近时看见刘某2朝和一伙男子殴打陈某1,我用脚蹬了陈某1身上两下,用手肘打了陈某1头部一下。其他人怎么打的我没看见,打完之后我们就离开了。7.被告人汪俊军的供述,2015年10月16日17时许,我同汪某5、汪某6在本县天城镇白鹭广场玩,我接到堂姐夫刘文朝的电话“我在金城宾馆处被一男子用刀砍伤,你快点过来”,我和汪洪斌、汪强军就坐一辆面的车到金城宾馆旁进程家巷处下车,看见刘某2朝及他的老庚等人在进程家巷口下坡处捉住陈某1抵在墙上,我们来到下坡处,刘某2朝就喊打,我、汪某5、汪某6、刘某2朝及他的老庚等人一起对陈某1拳打脚踢,把陈某1打倒在地上,接着又把他挟到马路上,陈某1说头痛蹲在地上,我用手按住陈某1不让他动,刘某2朝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2朝和陈某1带上警车,我就回家了。8.视频资料,证明刘某2朝等人把陈某1反手抵在程家巷进口处不久,几个人从新建路下来伙同刘某2朝对陈某1一顿拳打脚踢。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均经天城派出所传唤到案。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的身份情况。针对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汪某1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汪某1根据自己的见闻和观看自己确认的监控录像作出的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认为汪某1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制作的光盘无原始储存介质收集、提取笔录,无光盘制作笔录,随案移送的光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关于被告人汪俊军、周志浩未参与殴打李某1、余某,汪俊军、周志浩在该笔事实中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10余人在本县天城镇新建路星光天地皇后娱乐会所消费,周星酒后与李某1发生纠纷,陈某3等人上前帮助周星殴打李某1,卷宗证据证明汪俊军、周志浩随同周星等人“追”李某1。陈某3与汪某1的证言可以证明周志浩动手打了李某1,汪俊军虽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喊打助威”“围追堵截”“直接殴打”等行为,但汪俊军“追”的行为对周星等实施殴打者来说具有帮助作用,汪俊军、周志浩在该笔犯罪中均可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汪俊军、周志浩在该笔事实中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3.关于被告人汪俊军殴打陈某1的证据不足,汪俊军对陈某1的重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2朝殴打陈某1两次后才打电话给汪俊军,汪俊军等人到达现场后,刘某2朝等人又殴打陈某1一次,汪俊军是否参与第三次殴打陈某1,仅有汪俊军自己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属证据不足。陈某1被殴打两次后汪俊军才到打架现场,前两次被殴打与其无关,即使汪俊军参与第三次殴打陈某1,汪俊军也只对陈某1第三次所受的损伤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不能证明陈某1的重伤系那一次殴打所形成,汪俊军伙同他人致陈某1重伤的证据不足。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4.关于被告人周星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星2016年4月3日在皇后酒店挑起事端后有拉扯同伙殴打李某1、余某的行为,周星的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5.关于被告人周星、周志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星、周志浩到案后如实交代有肋于办案机关收集定案证据,是坦白。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6.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等人在案发后均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李某1、余某及皇后酒吧王某等人均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谅解。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俊军、周星、周志浩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33128元,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俊军伙同刘某2朝等人致陈某1重伤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俊军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在随意殴打李某1、余某事件中,被告人汪俊军、周志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周星制止同伙殴打李某1,有中止犯罪意愿。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有助于办案机关收集定案证据,是坦白,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可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俊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周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周志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取保候审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一日顺延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汪俊军的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被告人周星的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被告人周志浩的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毅审 判 员 余明华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吃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吃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