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志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移送机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机关。刘志勤,男性,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榆树市帝泊湾小区6栋单元10楼中门。本院在执行刘志勤罚金一案中,经查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