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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志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移送机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机关。刘志勤,男性,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榆树市帝泊湾小区6栋单元10楼中门。本院在执行刘志勤罚金一案中,经查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