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与李应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李应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丹,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法务主管,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义,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魏伟,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应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范围超出李应义起诉请求,违反不诉不理原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3025元(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