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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李红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李红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63号原告:王彩霞,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李红智,男,1954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王彩霞诉被告李红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彩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彩霞负担。审判员  席长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