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李红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李红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63号原告:王彩霞,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李红智,男,1954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王彩霞诉被告李红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彩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彩霞负担。审判员 席长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