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剑雄诈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剑雄,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剑雄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桂1102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黄剑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黄剑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黄剑雄退赔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14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剑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黄剑雄申请撤回上诉。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黄剑雄的上诉状、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黄剑雄,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剑雄犯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剑雄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剑雄撤回上诉。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毅审判员  龚建审判员  叶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