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苑爱军与顾新民、马国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爱军,顾新民,马国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809号原告:苑爱军,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顾新民,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马国强,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苑爱军与被告顾新民、马国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苑爱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爱军撤回对被告顾新民、马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苑爱军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