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大连通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连天津街佳兆业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通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连天津街佳兆业广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4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曲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连天津街佳兆业广场店,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大连通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连天津街佳兆业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