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催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南京锋远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南京锋远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催49号申请人: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南京锋远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燕湖路178号。法定代表人:王珏。委托代理人:吴慧,员工。申请人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60005120660758、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票据金额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南京埃斯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因审 判 员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龚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