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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余学国与罗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学国,罗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70号原告:余学国,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建华,女,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忠普,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学国与被告罗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余学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学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余学国负担。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