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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君与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刘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51号原告:王君。被告:刘海龙。原告王君与被告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君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材料尾款828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3日,被告在××区装修,在原告处定制成品套门及整体衣柜,货款总计14288元,被告已经支付6000元定金,剩余8288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君起诉后一直无法明确被告的具体地址及准确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筱娟书 记 员 火勋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