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法定代表人杜景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龙友,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XX,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